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和行办发〔2009〕34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1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2009年和田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和田地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减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为重点,保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地区确定的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目标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全地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后督察,加大水污染综合整治,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现状调查和划定工作进度,组织执法人员对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是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保护区防护栏建设及规范化保护区标志设立工作。二是对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2、督促和田市人民政府对和田市东风干渠水污染实施综合整治,全面排查工业、居民生活等入河排污口,对污染浓度较大的重要排污口进行检查核定,对污染浓度较大的排污口排污单位的整改进行挂牌督办。限期封堵所有入河排污口,提升河道水质,逾期不封堵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行封堵。加强河道两岸生态绿化建设,在确保水环境优良的同时为市民创造优良的休闲娱乐环境。
  (二)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促进重点企业达标排放,减少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
  1、重点对2007年以来全地区新建、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建成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产能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项目,各县市要责令其停业、关闭。同时,各县市要对辖区内的实心黏土砖窑进行全面清查,按照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能耗、大量破坏农田、严重危及人居环境的小砖窑,逐步在我地区淘汰实心黏土砖,积极发展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重点加强对水泥、火电、企业自备电厂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超标排污企业要采取“高限处罚”;对不建设、不完善、不运行污染处理设施的排污大户和恶意排污企业要进行重点查处,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督促二氧化硫排放重点企业和污水排放重点企业加快治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
  (三)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推进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
  督促县市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各县市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污水处理厂拒报或瞒报运行情况、超标排污、污泥外排或弃置的,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选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发改、经贸部门要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单,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和规划的项目;司法行政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参与监督氛围。各县市要按照地区环保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县市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上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水处理厂、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排污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并分别于9月底和10月底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将2009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行署决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地区环保专项行动,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动态督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少云            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张明强            行署副秘书长、地区旅游局局长
      卡哈尔江·艾合买提      地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买吐送·吐地买买提      地区司法局局长
      江 波            地区建设局副局长
      邹 杰            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杨建超            地区发改委副主任
      杨渝新            地区经贸委副主任
      张献忠            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李京建            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马尔旦·买买提        地区安监局副局长
      程建华            地区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邹 杰(兼)         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副主任:卡哈尔·托合提        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韩雅萍            地区环保局污控科科长
      谢文丽            地区环保局综合科科长
      宋健侃            地区环境监测站站长
      冯向艳            地区环保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肉斯坦            地区发改委工贸科科员
      亚力坤·吐尔逊        地区经贸委电力管理科科长
      黄新兰            地区监察局正科级纪检员
      苏 猛            地区建设局质监站工程师
      买苏木江·买托合提      地区工商局企业管理科科长
  
  联 系 人:穆合塔尔(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 0903-2035447 传真: 0903-2035447
  电子邮件: xjhtjczd@163.com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