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和行办发〔2009〕38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6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自2008年4月11日《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和行办发〔2008〕20号)等三个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和田地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政策要求,采取综合措施解决我地区各族干部群众住房难问题,通过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满足各族干部群众建房、购房资金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相关事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将原《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七)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规定购房首付款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提供售房单位账号进行转账支付。
  修改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及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房款的,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及预告登记证明,并提供单位账号进行转账支付。
  二、增加第(八)款: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时,由单位一次性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建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房屋分配方案、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房产管理部门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买卖合同及房屋预告登记备案证明,提供售房单位账号进行转账支付。
  《关于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如有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