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效、经常性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组织实施《条例》,切实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三)工作目标。通过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种类和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的范围及责任分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及分工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2)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本部门发布的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3)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人事部门,各任用、招聘单位 (4)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包括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等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发改、规划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 (5)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责任单位:各级统计主管部门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7)经批准由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责任单位:各收费单位,各级物价、政府法制等部门 (8)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时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询投诉渠道和办理结果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9)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发改、建设等部门 (10)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建设部门 (11)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教育、卫生、劳动保障、民政、人事、扶贫等部门 (1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民政、应急管理、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 (1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建设、民政、卫生、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 (15)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物价部门 (16)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1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经贸、质监、教育、交通等部门 (18)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国土、国资等部门 (19)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建设和规划等部门 (20)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机关 (21)办事服务事项: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22)职能范围内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机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a.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b.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c.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d.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e.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f.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g.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主动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2)各级政府应在同级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提供查阅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3)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发布会公开。 (4)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 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应减免收费。 四、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一)组织领导 1.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4.各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具体科室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5.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经费保障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行政机关也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年度预算,以保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五、相关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依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 1.经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3.各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4.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1.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3.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社会监督评议制度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下列内容: 公开机构的落实,工作的开展情况;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周到;工作年报是否及时、准确等。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调查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六、检查和目标考核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进行管理和考核。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政府目标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核工作应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应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办理、保密审查、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四)评比表彰。结合检查考核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