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 南府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09年是落实市委四届六次全会部署,加快“三个推进”,实施项目推动战略,保持南充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干部作风,不断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为建设川东北区域中心城市创造良好政务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围绕加强行政效能、政府执行力和政务环境建设这个目标,以解决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深入查找和剖析本部门、本单位在作风建设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开展公开承诺,抓好整改落实。要组织广大机关干部深入农村、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推动发展。要重视从制度的层面解决问题,从有利于广大投资者事业的顺利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出发,制定和实行相关规章制度。要突出重点,一抓到底,切实抓好监督检查、群众评风、听证质询、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等重要环节,统筹推进转变干部作风和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二)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级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对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制度,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补偿等制度,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力度,加快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违法等现象。对交叉重复的职能进行集中清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尽量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需要多个部门负责的事情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和运转程序,建立必要的联席会议制度,从体制上杜绝部门之间有利就争、无利就推等推诿扯皮现象。 (三)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落实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法规规章,把政务公开作为各级政府施政的基本制度,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将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区分不同情况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网站平台作用,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服务指南、公示栏、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积极推进电子政务,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政务公开。 (四)改进机关会风文风。要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格,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大力精简各类文件,规范发文程序,减少发文数量,克服机关运行中存在的文山会海现象。严格控制各类检查和评比,执行检查评比报批制。 二、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不断优化政务服务 (五)继续落实完善“三项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完善实施办法,刚性考核问责。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的首问责任岗位,要实行挂牌上岗;将限时办结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审批岗位,标明每个审批环节的责任人和承诺时限,在网上直接生成问责;全面推行以首问责任人为重点的首问责任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要坚决追究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也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建立有关实施方法。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他市(州)没有设定或原来设有现已取消的,我市原则上要坚决取消;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县(市、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下放给县(市、区)审批。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下放的,一律都要下放下去。通过进一步的简政放权,让县(市、区)有更大的自主决策的空间,更强的自我发展的能力。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搭建并联审批平台,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和一般项目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方式,实行“阳光”审批。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要授权到位,同时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程序进行流程再造,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使政务服务中心充分行使管理、协调、督办、通报、建议、处分等职责。要加强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和后续监督工作,尤其要防止借机不作为或者利用备案、核准等形式搞变相审批。 (七)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一方面要拓展服务领域。除了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要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事项、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和国有资源(资产)的“招拍挂”等也要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利用这个平台,附加更多功能,让载体更好地充分发挥作用,达到“多中心合一”。另一方面要延伸服务网络。在加强市本级、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同时,要逐步把政务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各县(市、区)中心场镇要在今年5月1日前建成便民服务中心,其他乡镇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全部建成便民服务中心;今年底前村(社区)要设立代办服务站,从而实现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网络全覆盖。三是要保证服务充分授权。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已在2008年底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基本完成了“两集中、两到位”工作,今年要在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能的同时,加紧完成市、区(顺庆)政务服务中心同址办公的探索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两集中、两到位”,努力提升服务水平,确保现场办结率达到90%以上。 (八)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出台的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方案。以建立川东北一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和流程标准化、政务服务类型和模式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场地标准化等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努力实现全市范围基本政务服务的均衡化,尽量减少和避免县(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存在的政务服务落差,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三、强化保障措施,务求效能建设取得实效 (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抓出成效。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完善高效有序的组织领导体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明确承担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市直机关要带头解放思想,带头查找问题,带头整改,带头建章立制,为全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作出表率。 (十)严格监督检查。在不增加编制、不增加机构、不增加领导职数的前提下,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经常性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真实情况。要继续开展重点工作任务效能督查。围绕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整合督查督办力量,进行效能跟踪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促进工作落实。设立招商引资测评机制,动态跟踪评价投资环境,针对存在问题,加以整改。督促各级各部门建立内部督查督办制度,构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督查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工作责任机制和压力传递机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规范和改善电子监察评价方式,建立和完善视频监察、数据监察、电话监察、投诉监察等措施,充分利用电子监控平台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和责任岗位实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全面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全程监督。 (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创新举措和显著成效。市内主要宣传媒体要设立专栏对全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行多侧面、全方位的报道,全面展示我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力度和成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宣传栏、简报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注意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广泛宣传,营造社会各个方面关心、参与、支持、监督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二)落实目标考核。各地要加紧研究制定行政效能建设考核验收办法,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市效能办要加大考核力度,对领导机制不完善、推行依法行政不得力(出现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行政复议撤消案和被监察机关责令纠正的行政行为)、建立落实“三项制度”不到位、政务公开不符合要求、民主评议得分差、重点项目推进力度不够、市上领导交办事件未完成的单位进行目标考核扣分,并把考核的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选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先进单位,对机关效能建设中的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厉行行政问责制,严格责任追究。围绕“抓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和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行为,坚决打破“潜规则”,克服“中梗阻”,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对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