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优质奶源基地建设的意见 凉府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奶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乳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业是我州实施畜牧富民增收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农民增收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产业。近年来,受饲料价格上涨、生鲜奶收购价格偏低和去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奶业发展既受到挑战,又面临机遇。为加快我州优质奶源基地建设,本着“稳定奶农、保护奶源、提升奶质、强化监管”的原则,保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安全有效供给,根据国家扶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九届州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扶持我州优质奶源基地建设制定以下意见。 一、对新建奶牛养殖小区实行补助 (一)补助范围。 从2009年起,新建存栏奶牛(含奶水牛,下同)2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严格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符合生鲜乳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本地乳品加工企业、标准化挤奶站以及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生鲜乳收购站。 (二)补助标准。 1.奶牛养殖小区补助:建设规模达到常年存栏奶牛200头的新建小区(公寓),一次性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20万元。建设规模每增加100头,补助标准增加10万元。 2.存栏母牛补助:存栏能繁母牛每年每头补助200元,优质后备母牛每头一次性补助500元。 3.标准化挤奶站和质量检测设备补助:日挤奶能力达到200头的新建标准化挤奶站,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助30万元;日挤奶能力每增加100头,补助标准增加15万元。经审批新建的生鲜乳收购站,每站一次性给予专用检测设备购置补助15万元。日处理鲜奶10吨以上的本地乳品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专用检测设备购置补助15万元。 4.补助资金来源:以上三项补助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共同负担,各出资50%。州级财政负担部分在州级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待中央和省级财政落实相关补助资金后,相应削减本级财政补助额度。 (三)补助程序。 1.奶牛养殖小区补助:由业主提出建设方案,报县市畜牧局、财政局审查,经州畜牧局、财政局审批后实施;小区建成后,业主提出申请,由县市畜牧局、财政局初验,经州畜牧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并报州政府同意后兑现补助。 2.存栏母牛补助:以当年年末存栏一年以上的奶牛能繁母牛和后备母牛常年存栏数为准,由县市畜牧局、财政局和有关乡镇共同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后,将兑现补助的名单在相应村、社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州畜牧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州政府同意后,将补助资金逐级划拨到有关乡镇,所在乡镇负责直接向奶农兑现补助。存栏时间不足一年的不予补助。 3.标准化挤奶站和质量检测设备补助:由业主提出标准化挤奶站或质量检测项目建设方案及设备采购清单,报县市畜牧局、财政局审查,经州畜牧局、财政局审批后实施。项目建成后,业主提出申请,由县市畜牧局、财政局初验,经州畜牧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并报州政府同意后兑现补助。 (四)补助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优质奶源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圈舍、饲草饲料加工、环保、防疫、机械挤奶、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设施设备补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加以督促、指导,推进优质奶源基地建设上规模、上档次,确保产品质量。畜牧部门要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建设的规划和指导,负责奶牛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县级财政应负担的补助资金;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奶源基地建设相关项目的全程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常年存栏能繁母牛和后备母牛的数量。各项补助要及时兑现到企业、养殖小区、相关业主和奶农。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暗箱操作、合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取消补助,今后不得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二、对奶源基地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按规划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的,其用地按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精神办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联合兴办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圈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保护耕地,严禁在耕地上建永久性的农业设施建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改变用途。 3.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县市畜牧业资源条件和畜牧产业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好县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提出规模化养殖基地建设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4.拟建规模化养殖基地用地项目,需到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免费政策。 1.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挤奶站、收奶站的,免收所涉及的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所在州、县级行政性规费。 2.养殖小区、挤奶站、收奶站经批准取用地下水,免收水资源费。 (三)财政金融政策。 农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部门要为养殖小区业主提供小额贷款。 1.优先享有农业担保公司对奶牛小区养殖业主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 2.积极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的贷款补助。 (四)搞好奶牛保险试点。 逐步建立奶牛保险制度,增强奶牛养殖小区抵御重大动物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州政府将在西昌市开展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州范围内推开。 (五)其它政策。 落实好绿色通道、奶牛养殖小区污染治理、优惠电价等政策。建立乳制品加工企业与奶农的利益协调机制。 本意见自2009年起施行,今后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