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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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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09[49]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08生效日期:1900-01-0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4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2009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2009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打好污染物减排攻坚战,根据2009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09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陈少荣(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蔡 军(市人民政府)
  李晓东(市环保局)
  成 员:高进文(市发展改革委)
  梅建南(市经贸委)
  张明常(市监察局)
  韩建波(市司法局)
  马 宏(市建设局)
  段 炼(市水利局)
  王尔彬(市环保局)
  孙元亮(市工商局)
  田志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吴学刚(市安监局)
  彭启林(市城管局)
  黎家良(市煤炭局)
  谢 兵(六盘水供电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王尔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行动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领导小组下设市整治行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尔彬(市环保局)
  副组长:李 斌(市环保局)
  成 员:杨 云(市发展改革委)
  兰 艳(市经贸委)
  孙 琳(市监察局)
  吴光义(市司法局)
  王晓春(市建设局)
  童 宇(市水利局)
  杨忠宝(市工商局)
  刘应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夏国方(市安监局)
  吴攀刚(市城管局)
  龚 彬(市煤炭局)
  赵金花(六盘水供电局)
  李湘宏(市环保局)
  李桂军(市环保局)
  朱佐明(市环保局)
  伍晓林(市环保局)
  赵兰兰(市环保局)
  谢绍学(市环保局)
  王顺军(市环保局)
  各县、特区、区要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此次行动顺利开展。
  三、主要工作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治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工作。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严肃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继续全面开展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清理、检查工作,全面取缔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处置。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的;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的;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制定确保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相关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整改。
  2.加快各县、特区、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推进城市(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不正常,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全部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和相应的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市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应于2010年底前完成除磷脱氮深度处理改造任务。
  3.加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县(特区、区),要加快建设进度,使生活垃圾填埋场早日建成投入使用。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煤炭开采洗选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防已被取缔关闭企业死灰复燃。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硫化物、硫铁矿制酸、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4.对煤矿企业深入开展集中整治,着力推进我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对地方煤矿进行摸底调查,把地方煤矿环保治理工作作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因整合涉及改、扩建的企业,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年内建成环保设施,对保留独立生产矿井的地方煤矿进行限期治理,完善环保设施,务求使全市地方煤矿企业在今年内实现矿井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强辖区内主要河流沿线企业的环境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流域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
  5.加大洗煤行业治理力度,积极推进煤炭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六盘水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市府办发〔2009〕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市选煤行业整治工作。加强对地方洗煤行业的督查,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选煤企业进行严厉的查处,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地方选煤企业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对“一江两河”流域2008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不执行国家关于重点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方可生产使用。
  2.加大对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化工、电解、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企业。对屡查屡犯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措施不到位和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加强对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燃煤发电厂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产废气稳定达标排放,促进我市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完成。
  四、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政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特区、区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形成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全面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县(特区、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协作,综合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环保后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环保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项目环境管理,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政策擅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要依法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意见,对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要求;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及时提请同级政府予以淘汰、取缔、关闭。同时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管理,使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规范处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两高一资”行业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对获得生产许可证后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生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采选企业的监管,做好全市煤炭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办理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商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分类指导,严格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加快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
  (四)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完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不断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特别是要保证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发挥监管作用,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公众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特区、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每月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期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行动工作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七)加强督促考核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根据各阶段工作要求,对各县、特区、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整改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集中整治等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使各项重点工作及时得到落实。同时,要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考核,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至5月)
  各县、特区、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于5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6月至10月)
  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以及煤矿企业开展集中检查,于6月19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于9月18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2009年11月)
  各县、特区、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并于11月18日前向市政府和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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