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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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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府发〔2010〕13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28生效日期:1900-01-01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辽府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随着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深入,我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为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范围,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包括已流转、承包及确定为农民个人自留山的集体林地或林木和毁林开垦的集体林地及退耕还林林地,不包括其他团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

二、关于确定参改人员资格问题

(一)以户籍为确定依据,即户口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有特殊约定的除外),都应列为本村参改人员。

(二)户籍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确定,可以选择在本县区启动集体林改工作的时间,也可以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三)对户口在本村但长年在外无法联系人员,也应保证其在林改工作中享受应得的利益。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的,可以采取“虚拟到户、权责搁置”的办法,即将其应当分得的山林数量确定下来,在集体留用的部分中暂为代管,待该农户返乡时,再按照林改应分的面积划出,并核发林权证。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有偿转让林改形式,也应留出相应的股份或应分得的收益金。

三、关于林权争议调处问题

(一)各县区要成立专门调处机构,对本县区的纠纷进行梳理分类。坚持依法依规调处与民主协商相结合、以民主协商为主的原则,分别落实调处任务和责任。实行分级调处,村内组与组之间争议由各自主管村调处,村与村之间争议由各自主管乡镇调处,乡与乡和集体与地方国有之间争议由各自主管县区调处。解决集体林权争议要本着乡镇、村及个人之间争议不出乡,乡镇之间和村集体与地方国营林场之间争议不出县区的原则。解决林权争议要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从有利于解决矛盾的实际出发,引导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二)调处林权争议要以林权执照或林权证中的地块认定书为依据,四至面积大于证照面积的,以证照记注面积为准;四至面积小于证照记注面积的,以实际四至面积为准。

(三)集体与国有林场之间的林权争议先由所在地乡镇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争议地块为人工林,应搜集当时集体或农民个人植树的文字材料,如退耕还林合同、购买苗木或苗木调拨凭证、造林记工单、土地台账等作为证据),归类、汇总后统一上报所属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向相关国有林场提出举证材料和解决意见。国有林场接到举证材料后,要组织调查核实,并到争议地进行协商调解,也可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认定调解,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区政府裁决。

四、关于流转林地调整完善问题

对集体林已经实行了出售、抵押、租赁等流转的,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只要是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都要予以承认,并调整规范流转合同,核发林权证,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对集体林流转过程极不合理,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意见的,由村委会协商受让方调整流转过程中的不合理部分,可以收回大于流转面积部分或补交大于流转面积部分的有偿流转价款,也可以终止流转合同。

五、关于退耕还林问题

(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坡耕地退耕还林时,实行退耕农户承包造林、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对农户个人分成部分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集体分成部分参加林改。

(二)2002年后按国家政策实行退耕还林的,已确权发证林地不参加林改;未确权发证林地根据退耕还林合同规定,向退耕农户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关于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集体林的参改问题

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资产,应纳入林改范围。经承包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充分考虑承包者经营投入及成果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合同,然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改革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七、关于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问题

对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可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改革形式向农户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但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性质不变,由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户承担管护、培育责任和义务,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政策实施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购买劳务部分直接支付给承担公益林管护的农户。

八、关于林改形式选择的问题

(一)对村集体林面积大、资源条件好、集中成片的,适宜实行家庭经营承包,均山、均林、分林到户。

(二)不便于分林到户的,可以山划片,户分组,农户自愿组合,每组分一片,体现均等合理。

(三)对于村集体林资源面积小、零星分散、林龄大小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的,适宜有偿流转。

(四)选择林改形式要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如多数农民不同意分林到户或有偿流转,可以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

九、关于毁林开垦集体林地问题

(一)毁林开垦集体林地要在林改中收回,计入参加林改面积。无论采取哪种林改方式,都要明确使用者不能耕种,必须植树造林和发展林业生产。

(二)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的,允许其继续耕种,并向村集体交纳林地使用费,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轮期满后还林。

(三)未纳入土地承包的,对少数村民或非农人口毁林开垦的面积较大的由村集体统一收回,重新发包,限期还林。

(四)对多数村民都有毁林开垦的面积,且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不打乱重分的,直接落实到经营主体,签定还林合同,限期还林。

(五)在册耕地未统计上报且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对能够确定为毁林开垦的耕地收回并参加林改;以其他名义存在的耕地,不视为林改范围。

十、关于农民利用本村集体林地造林问题

(一)农民利用本村集体林地造林,要体现“谁造谁有,谁栽树谁受益”的政策,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形式,承认其造林成果,并实行林地有偿使用,采取造林面积分成的办法,让造林农户获得大部分利益。集体分成部分作为林地有偿使用并参加林改,可优先流转给造林农户。

(二)农民个人造林并与村集体签定分成合同的,在村民对其造林及所签的合同无异议的前提下,承认其造林合同和分成比例。按照实际造林面积,将个人分成部分确定给个人;集体分成部分参加林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参加林改,在林改中对集体分成的部分,按其应分数量分给该造林农户。

十一、关于林改外业资源摸底调查与二类调查资料对照误差问题

凡按林改调查摸底外业调查宗地区划标准操作的,可不采用二类调查数据,以林改外业宗地调查结果为准。

十二、关于林权执照或林权证中的地块认定书所记注四至面积与现地面积不符问题

对没有争议的林地,以与本次调查摸底相应的、在证照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为准,参加林改。对有争议的地块,要按照林权争议调处解决;争议问题解决后,参加林改。

十三、关于集体留用的林地问题。

(一)对于因特殊原因使用或占用集体林地(包括沙场、石场、坟地等),且有使用合同,有关部门与单位收取了相关费用的,可暂由集体留用,待有统一规定再行处理。

(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集体留用面积不能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留用部分可以落实承包管护责任,也可以实行有偿流转,流转收益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三)实行有偿流转的村,留用的收益金不得高于30%,留用部分仅限于发展林业和集体公益事业。

十四、林改分配单位的问题

原则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分配林地和林木。其中有林地流转的村,且流转效益全体村民均享的,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林改;没有林地流转的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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