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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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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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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环法规〔2019〕5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8-12生效日期:2019-08-12

机关各处室、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本市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经局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2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本市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闽环总队〔2018〕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涉及生态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环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组织与管理。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

  第四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厦门环保信用”网、“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环境保护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厦门环保信用”网、“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并使用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属性为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使用“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进行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管理与发布,并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互联互通、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公示类别

  第八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良好类信用信息、不良类信用信息。其中,不良类信用信息分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属警示信息,公示期三年)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属提示信息,公示期一年)。
  (一)基础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环保行政许可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环境风险管理信息、获得和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有关基金补贴信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环境服务机构的基础资质信息,以及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基础类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之后满3年或者自然人死亡止。
  (二)良好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的荣誉、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环保诚信等级”或“环保良好等级”,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良好信息。
  良好类信用信息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通常为5年;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
  (三)不良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环境行政处罚信息;(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3)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的信息;(4)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信息;(5)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信息;(6)因企业环境违法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7)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非企业责任的除外);(8)企业因环境污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9)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作出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信息;(10)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不良信息。
  不良类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为5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良类信息中的提示与警示级别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的违法情节轻重进行区分。

  第九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示分为“双公示”和“非双公示”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信用信息“双公示”按照“谁许可、谁公示”、“谁处罚、谁公示”的责任分工进行,并对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信息数据的采集以市信用办关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规范标准和要求为准。

第三章 “环保红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的划分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实施 “环保红黑名单”和“环保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并负责组织与发布。
  “环保守信红名单”指存在良好类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保失信黑名单”指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保重点关注名单”指存在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尚未达到联合惩戒认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保守信红名单”、“环保失信黑名单”记录期限、有效期和公示期均为五年;“环保重点关注名单”记录期限为五年,有效期和公示期均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封存。

  第十一条 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中产生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于90分的“环保诚信企业”,纳入“环保守信红名单”;得分高于60分(含)低于70分的“环保警示企业”,纳入“环保重点关注名单”;得分低于60分或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不良企业”,纳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得分高于70分(含)低于90分(含)的“环保良好企业”,原则上不奖励、不限制、不惩戒。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情形外,经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具有以下情形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保守信红名单”、“环保失信黑名单”、“环保重点关注名单”:
  (一)因生态环境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荣誉的可纳入“环保守信红名单”。
  (二)未纳入强制评价范围,但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纳入“环保失信黑名单”: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 在环境管理中存在严重欺瞒行为的;
  3. 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
  4. 相关责任人因环境问题被行政拘留的;
  5. 涉嫌环境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
  6.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未纳入强制评价范围但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纳入“环保重点关注名单”:
  1. 因存在环境保护不良信用信息行为,无故不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
  2. 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单次处以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3.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十三条 未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单次处以5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情形的,将纳入强制评价范围,依据评价结果认定是否纳入“环保失信黑名单”或“环保重点关注名单”;单次处以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可自愿申请加入强制评价范围,依据评价结果认定是否纳入“重点关注名单”。

第四章 信息的征集与披露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应当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市及驻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文件;
  (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市及驻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谁作出、谁记录、谁提供”的原则采集信用信息,在文书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完成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送和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示。提供信息单位(处室)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环境保护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环保守信红名单”“环保失信黑名单”“环保
  重点关注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属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厦门环保信用”网、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发布;
  (三)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发布;
  (四)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自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申报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向所在驻区生态环境局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或者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电子数据。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时,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企业,如评价结果被列为“环保守信红名单”、“环保失信黑名单”“环保重点关注名单”的,在有效期内,因环境信用恶化评价结果达到降级条件的“环保诚信企业”,自动退出“环保守信红名单”;出现评价指标“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转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对实施有效整改,且申请实施动态评价的“环保不良企业”、“环保警示企业”,按最新评价结果等级认定。
  评价结果等级为“环保良好企业”的,出现评价指标“一票否决”情形,直接转入“环保失信黑名单”。

  第十九条 纳入“环保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有效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将由“环保重点关注名单”直接转入“环保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条 纳入“环保守信红名单”、“环保失信黑名单”、“环保重点关注名单”一旦发生动态调整,将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因第十二条(二)情形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在有效期内积极纠错,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在公示满一年后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前结束公示期。经查证属实的,可自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从“环保失信黑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送市信用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已披露的环境保护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给予办理信用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激励惩戒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向市环境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信用平台录入推送信用信息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催报;经催报仍不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进入“环保守信红名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红名单的单位进行激励:
  (一)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环保守信红名单”企业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共享平台。
  (二)为“环保守信红名单”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各类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在组织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在组织环保科技项目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五)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其相关荣誉;

  第二十五条 对被纳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环保失信黑名单”企业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共享平台;
  (二)责令企业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限期向所在驻区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失信问题整改情况;
  (三)从严审查企业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限制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的新增建设项目;
  (四)暂停或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五)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环保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环保重点关注名单”企业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共享平台;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环保检查频次和监督监测;
  (三)责令企业及时向所在驻区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问题整改情况;
  (四)从严审查企业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
  (五)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六)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其相关荣誉。

  第二十七条 被纳入“环保守信红名单”和“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同时分别纳入与其他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的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惩戒对象,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标准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分配各类专项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评优评级、人员招录等活动前,通过“厦门市环保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落实有关环保信用监管措施和实施跨部门联动监管。在实施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也应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驻区局应指定信用信息专管员,实行账号专人专用。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与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进行操作,妥善保管本单位的信用信息账号,不得随意变更专管员,确实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应向市局法规处进行报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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