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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已失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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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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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19-12-13生效日期:2020-02-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2年。

  为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

  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柴油货车低排放区内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二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二环路)。由东二环高官台街起至新立堡东街、沈水东路连接南二环的沈水路、玉屏路、揽军路连接西二环重工南街、重工北街至北二环白山路、陵北街、金山路、观泉路连接东二环高官台街。涵盖区域面积162平方千米。

  全天禁止未到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内使用。

  四、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域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破冰、除雪车等特种车辆不予限行;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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