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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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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7〕83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7-07-12生效日期:2017-07-12

各市安监局:

  全省化工产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紧急行动执法检查以来,部分存在重大隐患、安全评级评价“差”、不能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陆续停产停业进行整改,有的转产或关闭。为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后企业人员不稳定,安全管理意识下降,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装置内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彻底;一些长期停产企业,由于企业不能正常生产,设施设备处在闲置状态,部分危险化学品长期滞留在储罐中,极易腐蚀罐体和金属管线,加之部分设备老化,很容易发生泄漏和爆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开、停车环节危险性大,容易发生异常工况甚至导致事故发生。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开、停车以及停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将停产企业(尤其是装置内危化品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列入检查重点,定期对其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

  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督促停产企业严格执行化工装置停车管理制度,在原有安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停车方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停车过程中,严格把握降温、降量,设备及管道的倒空、清洗、吹扫、置换、盲板抽堵、安全放空等各个环节,按照停车方案确定程序有秩序的停车。要严格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跟班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并处置异常工况,确保停车安全。

  对装置设备中存有自聚、高危特性物料且不具备立即停产条件的,企业应书面做出停产承诺,制定安全措施方案,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根据使用周期,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最短的时间内将该物料用尽,然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停车。

  三、切实加强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

  停产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停产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对于安全隐患整改难度较小,需暂时停产停业整改的。督促企业根据隐患种类,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完毕,要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复查。二是对于整改工作量大,短期内不能复工的。督促企业对化工生产装置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清空、置换设备、管道内的危险物料,采用积极手段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力争做到零库存。库(罐)区存有危险化学品物料的企业,要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完好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报警、连锁系统和供电、供风、供气等公用工程系统。要加强值班值守,落实专人负责储存区的安全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库(罐)区与生产装置的安全隔离,并严格监控和巡回检查。三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取缔关闭或转产的。督促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制定完善的取缔关闭、转产和危化学品生产装置处置方案,聘请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经信、环保和公安等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做好处置方案的审查、备案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建立停产企业监管台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停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以及整改进展和复产情况。对整改完成并经安监部门复查合格需要复产的企业,按首次开车程序恢复生产。要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的规定,制定试车方案,严格安全条件确认,确保复产开车安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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