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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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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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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府办[2010]89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11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0]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了《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工作

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是实现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抢抓国家给予我省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特殊政策,加大开发力度,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先补后占提供资源保障。

二、要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且邻近有水源的区域,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列入开发补充耕地范围。要按照《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的标准,加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问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江门市级验收一律不予通过:一是开发地块坡度超过25度的;二是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质量低下,达不到省标准的;三是土壤质量不能满足耕地种植要求的;四是竣工验收资料文、图、表与实地不一致或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三、要加强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和种植管理

各市、区应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后,按照粤府办[2008]74号文要求,指导督促当地镇政府与当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正式移交补充耕地给当地权属单位耕种或外包耕种,并落实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职责与义务,确保新补充的耕地有效利用。要利用省政府实行补充耕地资金补助制度的机遇,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补充耕地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从中列支部分资金专款用于新增耕地的后续管护和种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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