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惠府办〔201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业经十届1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 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深入推进,我市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财政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乡镇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充实乡镇财政职能,适应乡镇财政管理需要 为适应公共财政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乡镇财政要由过去面向千家万户抓收入的“征管型”向面向农村、农民实施公共财政政策的“监管型”转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乡镇财政工作的主要职能是: (一)预算管理。负责编制执行乡镇年度财政预算,监督乡镇单位预算执行,编制财政决算。 (二)组织收入。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工商税收的征缴工作,负责窗口收费等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三)资金监管。负责涉及乡镇部门及乡镇辖区范围内实施的所有财政资金的监管。 (四)资产管理。对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的购置、登记、处置进行管理,确保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会计管理。负责乡镇所属各单位会计核算和代理村级财务工作,加强对农村财务管理指导和监督。 (六)宣传教育。负责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农惠农补助政策的宣传;培训农村财务人员,督促基层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夯实乡镇财政管理基础 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预算管理是核心、是基础。要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结合乡镇财政管理实际,通过抓基层打基础,着重解决突出的薄弱环节,提升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一)合理编制乡镇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具备一级政府预算条件的乡镇,应积极推行政府预算管理;条件还不成熟的,应参照县(区)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报,实行综合预算。年初预算须报县(区)财政部门备案。 (二)增强预算约束力。要逐步完善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增量分成资金预拨付管理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健全追加、调整预算的规范性程序及制度。及时公开预算及执行、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2011年起,凡是市、县(区)财政安排在乡镇辖区范围内实施的财政资金项目,经同级人大批准后一律向社会公开。预算项目公开要全部细化到“项”级科目,乡镇财政必须严格落实。 (三)加强乡镇收入征管。对乡镇负责征收(包括代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编制、执行的指导和监督,统一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格式,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五)加强乡镇资产债务管理。乡镇政府对本乡镇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专门台账,登记造册,严禁“账外账”、账外资产或账外债权。加强对各项资产的财务管理,确保各项资产完整、安全。乡镇处置土地、房屋及股权等资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处置资产的规定,经乡镇财政部门签注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完善对乡镇资产处置各环节的指导、审批、监督工作,确保各乡镇资产处置规范进行。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补等方式,鼓励、引导和督促乡镇政府积极化解逾期债务。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突出乡镇财政管理职责 要明确乡镇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将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各种财政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 (一)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认真核实补助信息,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通过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同级财政部门应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财政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做好乡镇范围内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 (二)严格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县(区)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收到县(区)项目批复后,要将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报核拨资金或报账拨款,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对完工项目要建立档案,完善项目库建设。对实行报账制或国库集中直接支付且不经过乡镇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让乡镇财政部门参与监管工作。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项目结算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充分发挥乡镇财政部门熟悉情况、就近监管的作用。乡镇政府及其辖下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今后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包括通过主管部门渠道申请的)专项资金或补助时,要有当地乡镇财政部门的签注意见,并作为市、县(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必要条件。相应安排的资金纳入乡镇财政部门监管范围。 (四)加强乡镇会计核算。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结算中心建设,积极推行乡镇财政结算中心与乡镇财政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模式。乡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管理乡镇政府及其辖下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记账、会计核算及监督工作。同时按有关要求推广村(居)委会及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财务会计集中核算服务。结算中心应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开展财产、债权债务清查清理,确保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备;应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管理制度,确保单位资产和财政资金安全、完整;应监督相关单位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参与拟订年度预算、编制年终决算,参与重大财务开支的决策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管理能力 (一)提高乡镇财政建设经费保障水平。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乡镇财政基础设施的投入,有效改善乡镇财政工作条件,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市、县财政要专项安排乡镇财政建设事业费和乡镇财政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对乡镇财政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二)加强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建设。县(区)政府要按照乡镇财政工作职能的要求,合理增加乡镇财政部门人员编制,保证新形势下基层财政建设的需要。县(区)、乡镇政府要注重加强乡镇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乡镇财政所长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县(区)财政部门的同意。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财政干部的培训力度,适应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要求。建立乡镇财政干部培训长效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务求实效”原则,每3年轮训一遍,从2010年起,确保在2012年前完成对所有乡镇财政干部的培训。 (三)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县(区)财政部门要帮助乡镇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会计、出纳及报账员岗位分离、现金管理、费用报销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健全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对乡镇财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项目档案、基建档案、会计档案等,做好收集管理、分类归档、保管使用、清理检查、登记利用等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探索财政监管体制,增强乡镇财政管理活力 坚持将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纳入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建立长效机制。 (一)推动形成财政监管垂直化。鼓励县(区)政府按照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精神,因地制宜地推动乡镇财政机构管理体制创新,探索县(区)、乡镇财政部门垂直管理模式。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通过指标直达、授权委托、延伸检查、驻点联系等形式,推动形成财政监管垂直化。县(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强化自身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关注县(区)、乡镇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能调整、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等。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根据“金财工程”的总体设计要求,市、县(区)、乡镇财政三级联动,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开展财政监管工作,做到设计上有接口、浏览上有权限、运行上有监控。 (二)积极探索财政管理扁平化。努力实行县(区)、乡镇之间项目直过、资金直达,减少县级主管部门中间管理环节的“中转”,最终实现乡镇财政“一个口子”统筹统管。健全与预算单位沟通顺畅的工作机制,开放必要的数据端口,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实现财政资金监管从预算编制、执行到监督的一体化全覆盖。配合省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简化财政层级,支持实施省、县财政“直通车”。 (三)研究建立开源节流激励机制。坚持激励发展和保障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财政要建立健全针对乡镇财政的超增奖励、鼓励先进、特殊补助的财政激励机制以及建立稳定规范的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制度。开源与节流并重,强化节流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基本支出保障财力安排挂钩。通过引入激励因素、制定激励办法、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财务管理,不断提高基本支出保障水平。 六、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乡镇财政管理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县(区)、乡镇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建设的领导。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业务指导,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县(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责任,指定专门科(股)室牵头负责,制定工作安排表和时间进度表,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落实方案于2010年底前报市财政局。 (二)建立信息通达制度。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制发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文件中要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监管责任。除直接拨付乡镇财政部门安排使用的财政资金外,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通过主管部门等其他渠道安排涉及乡镇部门或在乡镇辖区范围内实施的财政资金项目及有关资金拨付文件抄送(通知)乡镇财政部门,为乡镇财政部门推进财政资金全范围监管创造条件。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乡镇财政部门资金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乡镇财政建设和监管专项资金的安排挂钩。 (四)建立乡镇财政工作报告制度。建立乡镇财政信息专报制度,乡镇财政部门每月至少向上级财政部门专题报送资金监管信息1期,年终要向县(区)财政部门报告本乡镇的财政工作情况。每年度终了1个月内,各县(区)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工作开展较好、成效显著、信息反馈及时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加强督促,促进整改。重大突出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督办解决。 惠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