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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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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6-30生效日期:2006-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最近发现,一些企业由于没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处理好后建工程与原有工程的关系,埋下了事故隐患。为加强“三同时”工作,把隐患消除在项目建设之前,确保安全生产,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法律法规。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预评价工作,精心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严格设计审查,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开展有关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应的设计规范,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当新建项目可能危及原有工程或其他单位生产安全时,必须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原有工程和相关单位的生产安全。要认真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三、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建设施工中如须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调整更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中若危及原有工程或其他单位安全时,施工单位必须主动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否则必须停止施工。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依法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如果建设项目危及原有工程和其他单位安全的,必须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执法力度,严格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监察,严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整改;对危及原有工程和其他单位安全的,一定要妥善解决,不留后患。要推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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